论公审学诚
(20230115初辑,20250901分享)
【居士甲(原龙泉寺义工)】
学诚为何不被公审,我尝试站在有关部门人员角度想一想这个问题。个人观点,未必正确:
1.释学诚是中国佛教协会前会长、佛教大德,万一是佛菩萨来示现的,是不是等同我在审判佛菩萨?在我任期内处理他,会不会种恶因遭报应?(畏惧)
2.公审需要的证据是否足够?我国当前法律是否支持这样的公审?若证据不足,公审意义何在?(疑问)
3.公审于我、于多数百姓,利大于弊吗?利益了谁?损害了谁?而我最终会怎么样?这么棘手的事,宁愿少一桩功德,也不多一桩冤案。(顾虑)
4.不是一个人的事,上面指示“努力忏悔,安度余年”,我为何要“冲撞”领导指示?(避责)
据我听闻,某干部担心学诚是佛菩萨再来,审判后自己下地狱。从某种程度来说,他们和我们当初一样,是个佛教小白,并不具备判断佛、魔能力,其中是非也并不分明,还可能会认为职务范围内保证不引起社会动荡已经很好了。
【贤佳】
很好的思考!辨析如下:
1.“万一是佛菩萨来示现的,是不是等同我在审判佛菩萨?在我任期内处理他,会不会种恶因遭报应?”
这是附佛外道知见,依人不依法,多半是受藏密教法影响而来。
按佛法正知见,如果学诚是佛菩萨来示现的,自应欢喜接受审判治罪而以身教诫大众。随顺佛菩萨这示现的意趣而作审判则有大功德,否则是视佛菩萨的道德不如世俗正直者(依世俗正道,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),实是迷信滥敬,庇护罪行则同诽谤,自有恶业。
如果依法不依人,定可判知学诚是凡夫,不是佛菩萨再来。因为佛和圣位菩萨不会破戒(二地菩萨是离垢地,不会误犯戒,更不会故意犯戒、破戒),更不会使人犯戒、破戒。而学诚逼淫尼弟子,不仅自己犯戒乃至破戒,也逼使尼弟子犯戒、破戒,定是凡夫。
如《圆觉经》说:“末世众生,将发大心,求善知识,欲修行者,当求一切正知见人,心不住相,不着声闻、缘觉境界,虽现尘劳,心恒清净,示有诸过,赞叹梵行,不令众生入不律仪。”(http://cbeta.buddhism.org.hk/xml/T17/T17n0842_001.xml#pT17p0920b0901)
《四分律》说:“有比丘为僧中胜人上座,若一国所宗,而多不持戒,但修诸不善法,放舍戒行,不勤精进未得而得、未入而入、未证而证。后生年少比丘仿习其行,亦多破戒,修不善法,放舍戒行,亦不勤精进未得而得、未入而入、未证而证。是为第二疾灭正法。”(卷第五十九)(http://cbeta.buddhism.org.hk/xml/T22/T22n1428_059.xml#pT22p1006b2602)
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附件《关于高僧犯戒的辨析》(/posts/p/3839/)。
当然,崇信藏密邪法者可能心底认为学诚逼淫尼弟子不犯戒。这是恶邪见,违背佛法戒律,也违背世俗道德。由此恶邪见庇护邪师,自有罪业。相关辨析可参看附件《论学诚淫乱与藏密的关系》(/posts/p/4280/)、《辨破藏密男女双修法》(/posts/p/3650/)、《辨破藏密“清净观”》(/posts/p/1589/)。
2.“公审需要的证据是否足够?我国当前法律是否支持这样的公审?若证据不足,公审意义何在?”
若证据不足,就应该宣布学诚罪行证据不足,应看作无罪。不应长期悬置不决而让学诚长期背负疑罪污点。
3.“这么棘手的事,宁愿少一桩功德,也不多一桩冤案。”
不公审学诚(如果学诚清白,公审可还学诚清白),正成冤案(冤枉学诚或冤枉举报人,必有一方沉冤)。公审则依法申明事实,双方无冤。
4.“不是一个人的事,上面指示‘努力忏悔,安度余年’,我为何要‘冲撞’领导指示?”
形势、舆情有变,应向领导如实充分报告、建议,否则不成尽职尽忠,坐视酿祸可能也难免罪责。
如《大方等大集经》说:“大王!宁与旃陀罗人而共同止,不与如是恶比丘住。何以故?如是比丘烧灭善根,断三世善、慈悯之心。是恶比丘,即是圊厕,增生死法,即是人天诸恶种子。何以故?是人欺诳自他人天。如是比丘灭解脱灯,能摧法幢,能涸法海,破说法者,能诳施主,破和合僧。若有恶王,若刹利、婆罗门、毗舍、首陀,拥护如是诸恶比丘,是王便当增三恶道,种植天人诸恶种子。……若有恶王随顺如是恶比丘语,而是大地云何能载是王?从此过于无量恒河沙劫,终不能得复受人身。无量众生得解脱已,是王犹故未能得断三恶道业。……宁护如法比丘一人,不护无量诸恶比丘,是王舍身生净佛土、常值三宝。”(卷第三十一)(http://cbeta.buddhism.org.hk/xml/T13/T13n0397_031.xml#pT13p0215c2507)
《四分律行事钞》(〔唐〕道宣律师)说:“《涅槃》盛论七羯磨后,广明护法之相云:‘有持戒比丘见坏法者,驱遣呵责,依法惩治,当知是人得福无量。’又云:‘今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、大臣、宰相及于四众,应当劝励诸学人等令学正法。若懈怠破戒毁正法者,大臣、四部应当苦治。’《大集》云:‘若未来世有信诸王,若四姓等,为护法故能舍身命,宁护一如法比丘,不护无量诸恶比丘,是王舍身生净土中。若随恶比丘语者,是王过无量劫不复人身。’”(卷上)(http://cbeta.buddhism.org.hk/xml/T40/T40n1804_001.xml#pT40p0020c1412)
《正法念处经》说:“王具足成就三十七法,于现在世常得安乐,常有利益,正护世间。……何者名为刹利大王军众净洁?所谓善心利益他人。于对诤者依法断事,不违法律,依法正护,不违本要。忠心谏主,主行利益,顺成赞善,依法护国。所设言教,依量利益,且起直心,不恼于他。依法事主,不唯畏罚。心无贪慢,于一切法皆顺不违。……如是自他二皆能度,能利益王。若如是者,是王军众。如是军众与王相应,是故令王于现在世常得安乐,常有利益,能护国土,能护自身,善人所赞,身坏命终生于善道,天世界中为夜摩王。以诸军众一切净洁,是故令王不生恶心,善业因故。……
“又复受位刹利大王有第四法应勤修习,成就相应现在、未来二世利益。何者第四?所谓平直断事不偏。王善心意,于一切民犹如父母,不以物故,不以用故,不以亲故,不以恩故,不以友故,不以贵势有嘱及故,不用如是一切因缘,依法断事,不偏不党。于诤对者怨亲平等,利益语说,实语而说。王若如是平直断事功德因缘,于现在世常得安乐,常有利益,不失国土,不失名称,一切军众皆无罪罚,能护国土,不畏他论,他王不胜,久时为王。王领国土,能护自身,善人所赞,身坏命终生于善道,天世界中为夜摩王,以心平直、断事不偏,善业因故。”(卷第五十四)(http://cbeta.buddhism.org.hk/xml/T17/T17n0721_054.xml#pT17p0316c0701)
《正法念处经》说:“刹利王复有一法,是二十七,应勤修习,成就相应现在、未来二世利益。二十七者,谓不待时安详而作。若作世间、作出世间利益之法,久时乃作,则不可作。既不可作而作之者,则不成就。譬如有病,不时速治,久乃治者,则不可治,不可治故则能杀人。如是复有无量作法,不时速作,久乃作者,难作、叵作、不可得作,如是能障出世间道。微少烦恼,亦如彼病,不速治故,烦恼不断,以不断故则入恶道。是久乃作之大过患,如是障碍出世间道。微少烦恼,不时断故,渐次增长,犹如毒芽,久则增长,烧一切身,能令众生若堕地狱、饿鬼、畜生。是故不应安详待后久时乃作。如是王者,若诸余人,若诸比丘,若诸俗人,若大富人,若贫穷人,一切不应安详待后久时乃作。若人待后久时乃作,彼人生过,速得衰恼,乃经久时不能除灭、不能破坏、不能断绝,以不断故自得衰恼。若人不观,久时乃作,则速失坏,并根普拔。如是之人无彼过故,毕竟得乐,住世间道、出世间道。如是之人,若过始生,即能除灭,如毒芽生,见即除者。彼毒芽者,喻如烦恼,久则增长,过生则多。是故若有断始生过,则为真知而得安稳,彼人常乐。王若如是不待后时安详而作功德因缘,于现在世常得安乐,常有利益,能护国土,能护自身,善人所赞。彼人常乐,身坏命终生于善道,天世界中为夜摩王,以不待时安详而作善业因故。……
“刹利王复有一法,是三十六,王不应作,成就相应现在、未来二世利益。三十六者,所谓不令恶人住国(编者注:古印度可以随意驱逐出国,现今或许宜作管制而不令横行)。不调伏者,不令住国。若诸恶人恶业破戒,令住国者,彼王则不久时为王,则于彼人必得殃祸。彼大过故,国人破坏,自在劣减,五谷不登,人不作业,王则不能正护国土,一切国人于王不乐。住国土天(编者注:天神)不生怜悯,以其国内恶人住故,以其国有不调人故。彼调伏人亦不调伏,第一修业福德之人近恶人故,彼则有失。是故王者,不调伏人不令住国。若王不令不调伏人住其国者,恶法行人则不住国,以不住国则无上过。又复常能正护国土。一切国人皆悉知王不令恶人住在国内,则不作恶;一切国人皆修行法,不作非法。彼能如是随法行王,一切意念皆悉成就,一切国人皆知法律,依法律行,余不饶益不生、不起。彼王如是以法为救、以法为伴。王若如是以法为本,不令恶人住其国内功德因缘,于现在世常得安乐,常有利益,能护国土,能护自身,善人所赞,身坏命终生于善道,天世界中为夜摩王,以离恶人,善业因故。”(卷第五十五)(http://cbeta.buddhism.org.hk/xml/T17/T17n0721_055.xml#pT17p0323b2401)
更多相关辨析可参看附件《论是否宜请政府处治破戒僧人》(/posts/p/1861/)、《论宗教政策不应容护破戒僧人》(/posts/p/3719/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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